《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日前公布,9月20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覆盖群体、优化办事流程,为各地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提供法治保障,也为浙江深化公积金改革、回应群众安居诉求指明方向。
经过多年探索,浙江各地已经在公积金贷款提额、租房提取、数字化办理、新市民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新条例》取消租房提取收入门槛,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推进缴存记录全国互认,推动公积金从购房贷款工具转向覆盖租、购、修、养房的全周期住房保障。《新条例》的修订,把基层行之有效的探索上升为行政法规,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双向呼应。
国家层面的制度修订,对浙江进一步深化改革,赋能千万民众安居乐业,具有很强指导意义和工作拓展空间。
首先拓宽普惠覆盖面。浙江民营经济发达,灵活就业群体庞大,《新条例》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有利于把更多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助力新市民在浙江安居立业。同时,装修、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对大量老旧小区、存量住宅居民来说,可以利用公积金余额改善日常居住,盘活沉睡公积金,减轻家庭居住消费压力。
其次推动政策规范统一。过去我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差异化公积金政策,改革走在前列,但也存在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现象。《新条例》实施后,各地可在国家法规框架下完善实施细则,既保留地方弹性空间,又守住制度底线,做到便民与风控并重,科学设置提取规则,防范虚假套取,守护好职工“安居钱”。
再次放大数字化改革优势。《新条例》要求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审查时限、推进缴存互认,这与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高度契合。依托省级公积金数字平台,持续推进业务零材料线上办理,深化异地业务协同,就能把制度红利转化为群众实实在在办事便利。
迭代升级的公积金制度,以法治化方式回应时代需求。浙江把握《新条例》实施契机,立足共同富裕建设实际,在守正创新中持续释放公积金制度效能,必将更好赋能民生改善与住房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