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民政部门获悉,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我县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