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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诉讼的困惑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9年4月1日 09:06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引言

  父母离婚、变更抚养权、起诉要求抚养费,这个小小的女孩儿在几年间经历了同龄人一辈子都不一定会遇到的事情。而在最近的一次诉讼中,因为父亲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她还险些需要长途跋涉,奔赴千里之外的河南去起诉自己的亲生父亲。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顾

  16岁的佳佳是北京一所私立学校的高中生。在她10岁那年,父母离婚,佳佳被判给了母亲。但是佳佳实际上一直跟随父亲魏某生活,直到14岁才与母亲共同生活。佳佳15岁初中毕业,中考报名时,父亲魏某在没有同佳佳母亲协商的情况下为佳佳填报了一所收费很高的私立学校,并在考生家长意见处签了名。佳佳母亲是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又没有固定的住处,因此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变更佳佳的抚养人为父亲魏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魏某有固定的住处,抚养条件也比佳佳母亲好,并且佳佳也要求由其父抚养,因此支持了母亲的要求。

  但是在佳佳上高中后,父亲魏某开始故意逃避抚养责任,不但不支付佳佳的学费,还从原来的住所搬走,佳佳衣食无着,无处居住,只好又找到了母亲。然而母亲下岗在家,在承担佳佳的日常生活费用之外,实在无力支付高昂的学习教育费用。为了保障佳佳的正常学习,母亲只有四处借钱。无奈之下,佳佳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实际已经发生的高一、高二年级的部分学习教育费用由其父承担,但是对于尚未发生的高三年级所需费用没有支持。佳佳交了高三年级的全部费用后,再次提起了诉讼。

  ◆维权手记

  听佳佳讲完她所有的遭遇后,我为这个女孩的遭遇而感叹,更加佩服她小小年纪就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心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收集到佳佳上学所交费用的相关凭证后,我再次援助她提起了诉讼。

  此时,佳佳的父亲魏某已经回到了河南老家。在答辩期内,魏某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是随后放弃了。然而在诉讼开始后,佳佳父亲再次提出异议,理由是他已经在河南居住了超过一年的时间。后来法院裁定:魏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南有关法院审理。

  没想到前几次的诉讼都相对顺利,在这时却突然遭遇这样的变故。如果真的要到河南起诉,路途遥远,再加上无法确定案件何时能够结束,将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佳佳的学习、生活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考虑到上述问题,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我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两项意见:第一,佳佳尚未成年,无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且尚在校学习,其不具备独立异地诉讼的能力,到河南诉讼还有可能给其人身带来危险,为了方便其诉讼,申请撤消原裁定。第二,针对魏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魏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随后又放弃,此后在开庭审理中,魏某再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此次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应视为前次申请的延续或相关证据的补充阶段,应视为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已经超过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魏某的申请应当驳回。最终,我的两项意见均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裁定撤消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办案难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除了专属管辖外,一般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例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于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当然适用上述规定,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199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的“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除了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专属管辖和适用“被告就原告”管辖的之外,必须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例如,本案中,佳佳起诉父亲追索教育费的案件,应当到父亲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诉讼。而北京法院也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了移送管辖的裁定。但是这里没有考虑未成年人异地诉讼的困难。如果被告与未成年人同在一个城市,诉讼将会比较容易。但是,如果被告不是本地人或流动、迁居到外地居住连续1年以上的,未成年人到异地诉讼将会面临着实际的困难,尤其是起诉父母的案件,例如人身安全问题、差旅费用问题、上学请假问题等。

  ◆结语

  法律总是由成年人来制定的,不可避免的总是会从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然而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应当具有儿童视角,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例如本案中,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我国目前还没有特殊的诉讼管辖原则。而对于老年人要求子女赡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经考虑到老年人异地诉讼的困难,进行了特殊的照顾,其中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可以减少老年人诉讼的很多实际困难。这样的规定为何不能借鉴到未成年人的诉讼过程中呢?因此,我们希望在立法改革时,法院在受理未成年人追索抚育费的案件时尽量考虑减少未成年人异地诉讼的情况;同时,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也应当积极主动向法院提出建议,用足法律手段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来源: 作者: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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