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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广益、深入探讨,积极推动反家暴立法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9年6月28日 16:35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编者按:6月25日至26日,全国法院系统反家暴专题培训及研讨班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出席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全国妇联、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全国律协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代表等参加了培训及研讨班。与会人员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建议和完善、《关于依法办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意见》)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深入探讨。现将与会人员发言观点摘编如下,供读者参考。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立法目的和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法律责任五方面,系统构建起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律体系,是一部兼具纲领性、综合性、可操作性的法律。

  建议:一是在原则规定上,增加有宣示意义的条款。现有《征求意见稿》条文数量不多,稍显单薄,在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作用的基础上,于总则部分增加有宣示意义的原则性条款,可以更充分地体现从国家层面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态度,引导全社会反家暴的价值取向。如确立男女平等原则、禁止一切暴力原则,特殊弱势群体优先保护原则,等等。

  二是在制度设计上,增强新创设制度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中创设的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查访制度等都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和突破性,值得充分肯定,建议对相关制度的设计进一步予以完善,做好与现有法律规定的衔接,以增强可操作性。

  三是在操作层面上,建议尽快提交立法机关。现有《征求意见稿》已基本完备,可尽快完成草案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在更广范围、更深领域的探讨有助于完善其内容,之后对发现的问题可进一步增补、修改。

  彭高建(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副司长)

  建议:国务院正紧锣密鼓地草拟反家庭暴力法,有望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我认为,该法的制定需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首先是“虚”与“实”的关系。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宣示性和倡导性,总体上不宜过于具体;但也要尽量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还应敢于突破,进行制度创新,比如创建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

  其次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既要充分借鉴吸收国外好的做法和学术理论观点,体现立法的一定超前性;同时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对近期难以实现的做法需谨慎决定是否在法中体现。

  再次是“公”与“私”的关系。家庭暴力在传统观念中属于私领域,现在虽然被认为是社会问题,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但毕竟家庭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具有很多特殊性。国家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需要处理好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家庭维系之间的平衡。

  陈士渠(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打拐办主任)

  建议:一是应抓好《反家暴意见》的落实。家庭暴力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网民关注的焦点,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置不当会影响政法机关公信力。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反家暴意见》,通过加强培训、宣传、贯彻,旗帜鲜明地加大对家暴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人,形成反家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应当建立反家暴协调机制。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反家暴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很多部门。建议建立中央层面的反家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定期开会协调、研究解决反家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否则就案论案、一事一办,不利于反家暴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

  三是期待反家庭暴力法与《反家暴意见》等做好衔接。对于《反家暴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各方已达成的共识,希望能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合理吸收,避免冲突;在创设新制度的同时应注意与现有法律规定的协调,如拟确立的公安机关告诫制度,与现行的书面警告制度如何区别等。

  高莎薇(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

  建议:一是家庭暴力的概念。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作为常见的家暴形式已得到规定,但性暴力、经济控制、疏忽照顾和物质虐待也具有很大危害性:如疏忽照顾这种不作为的暴力,近期引发了贵州毕节留守儿童自杀案等恶性案件,上述行为均应纳入家庭暴力概念之中。

  二是家庭成员的范围。前配偶、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等虽不是家庭成员,但具有类似性质,应加大保护范围,对上述关系也予以同等保护。

  三是责任报案制度。若干指导性文件已对责任报案制度予以探索,期待立法进一步确立,同时明确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医院等易发现家暴行为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

  四是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实践中发现,公安机关对轻微家暴予以书面告诫的实际效果较好,期待予以确立和规范。

  五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否设立独立于诉讼之外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此次立法的焦点,支持确立不依附于民事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韩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建议:一是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对前配偶、同居人员间的暴力行为应视为家庭暴力处理,这样可以有效处置上述关系中的暴力问题,且并未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家庭关系,也并不损害家庭概念的纯洁性。

  二是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首先启动条件上应当放宽。考虑到家暴行为的隐蔽性,不必限制受害人一定要有遭受家暴的证据;其次责任追究上应完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定要有追究责任的有效机制,建议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以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且违反保护令达到一定程度应予以刑事处罚。

  三是增加原则性规定。这样可彰显立法取向,有效助推、培养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理念。

  四是扩大惩戒措施。对于实施家暴并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对施暴人在公务员等岗位的任职、提拔上应予以限制,使其付出相当的违法成本。

  宋丹(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副处长)

  建议: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告诉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家暴自诉案件的特定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告诉,但因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对适用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是否可行使侦查权等仍有争议:若适用公诉程序,则使得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自诉案件的诉讼权利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也无明确法律依据。个人认为,适用自诉程序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可类似于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帮助受害人启动程序;证据收集可参照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规定,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二是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但若代为申请人是加害人则难以适用,可规定由受害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所在单位、学校等代为申请;对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也应规定救济措施;对于违反保护令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纳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置。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建议:一是设立的公安机关告诫制度,欠缺法律依据,基本属性或法律定位模糊。告诫制度类似于公安机关的警告,而处罚严厉性又重于警告,但依据《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此行为在严重程度上是“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就与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相悖。建议将告诫制度修改为符合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书面警告制度,对轻微家暴行为处警告,公安机关可书面警告施暴人不得再次实施家暴,并将警告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联等。

  二是《征求意见稿》未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律既有的刑事和解、治安调解制度未有效衔接。如仅对社会调解有涉及,未与刑事和解、治安调解相衔接,所规定的“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在案件需和解、调解时难以适用。建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治理的理念落实于规范之中,平衡从严与从宽的关系。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建议:一是扩大概念和范围。首先,应将性暴力纳入家暴概念中。性暴力易被忽视,但又对受害人身心健康有严重影响;其次,应将同居关系、前配偶关系纳入调整范围。此为国际立法的通行做法,此类关系中的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共同特征。

  二是应加入原则性条款。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在反家暴领域内全局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法律,确定基本原则可以反映立法者的鲜明态度。

  三是明确和完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应吸收《反家暴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恢复予以更明确的规定。

  四是确立通常性、临时性两种保护令制度。应增加临时性保护令,避免较繁琐的程序贻误解救时机,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五是完善法律责任。增加规定实施家暴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以暴制暴的案件,规范从轻、减轻的法律适用。

  张雪梅(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体现儿童保护视角,增强对儿童保护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一是设立儿童保护专章。对儿童遭受家暴预防、干预的相关问题予以系统化解决。

  二是确立对遭受家暴侵害和目睹过家暴的未成年人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三是对家暴概念界定需重点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管教和消极不作为。

  四是规定强制报告制度,突出报告义务的强制性。

  五是规定紧急带离危险家庭和临时安置措施。可由公安机关带离并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六是完善撤销和恢复监护人资格制度,并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长期安置制度。

  七是应将未成年人遭监护人家暴案件和检察机关代为告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八是规定家庭教育和家庭关系指导以及社区评估、风险筛查预防措施。

  关宏怡(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策划,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建议:一是反家暴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应体现出公权力对家暴行为干预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普通百姓可能对于主体、责任等法律术语并不了解,他们更关注实际问题:如被自己老公打了,拨打110警察管不管?如拨打110没人管怎么办?如出警管了还是反复挨打又该怎么办?等等。如果反家暴立法能够以足够的、落到实处的措施让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就是对家庭弱势群体给予实实在在的保护,也就真正实现了立法目的。

  二是反家暴事业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央视相关法治栏目一直高度关注涉家暴问题,近年来也报道了许多家暴案件,既是表达了对弱势群体生活境遇的关注和关怀,也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如实记录。新闻媒体应积极记录、宣传、推介反家暴制度成果和现实举措,从社会认知层面倡导形成健康、平等的家庭观念。

  (整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杜国强渠帆摄影:谢颖)

 
来源: 作者: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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