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此案也是全市首例。
据了解,沈某是我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韩某本金5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期间,县人民法院向该公司下达了《报告财产令》,并告知沈某,该公司今后收取的应收款,不得支付其他款项,先用于偿还韩某债务,并在2017年7月先后冻结该公司已有的两个公司账户,然后又将该公司及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可就在几天后,沈某悄悄在邮储银行私自开设了公司账户,此事未告知法院执行局和其他股东,还大胆地用该账户接收14余万元部分货款及补助款。按理说,这14余万元款项应率先偿还韩某,显然沈某没有这样做,将这笔钱另作他用,致使韩某的民事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经法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韩某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调解未果,期间,案件涉及公司已被申请破产。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过去,拒执罪只能通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起诉,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执罪的追诉可以通过自诉方式进行,将拒执罪纳入可自诉案件范围。此案便是以自诉方式启动了追诉程序。这一变化不仅能有效缓解公安机关侦查压力,而且对打击老赖、扩大老赖拒执入刑率有很大促进作用,同时也提振了法院执行的信心,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更是多了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