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居住权纠纷案件。此案件是《民法典》施行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居住权案件。
今年7月,琼女士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对伴侣钟某名下的农村房屋享有居住权。
经审理了解,1998年,琼女士从云南远嫁到岱山,并于次年生下一个儿子。今年7月,不堪家暴的琼女士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两人均同意婚后购买的房屋及共有的存款归儿子所有。但钟某名下还有一农村房屋,是两人在婚后重建的。
考虑到琼女士在岱山没有亲属,离婚后存在无处居住的困境,承办该案的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琼女士放弃要求钟某支付房屋分割款,钟某同意琼女士在该房屋中终生居住。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必须向房产登记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琼女士表示之后会去办理登记。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具有了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比如,如果该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尽可能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