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交伪造证据,扰乱了诉讼秩序,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处罚。该案是今年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司惩决定书。
去年10月,原告刘某以被告某建设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49万余元及利息。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审批签单作为证据,上有建筑公司工程师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但该公司认为刘某提供的审批签单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伪造。
经调查核实,刘某提供的证据审批签单上签名及印章确实与真实的签名和印章不符,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惩决定:拘留7日,罚款2万元。
法官提醒,参与诉讼需诚信,诉讼参与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内容,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进行诉讼。一旦做出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