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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岱山新闻网     2022年11月17日 14:32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记者从县社保部门获悉,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解企业社保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日,国家、浙江省又出台了新的政策,明确了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从2023年6月底延长至2023年底。

  据了解,社保费阶段性缓缴政策涉及对象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等国家规定的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据介绍,企业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方式不变,可申请缓缴社保费所属期不变,办理手续流程不变。缓缴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缓缴社保费业务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困难企业可选择“网上办”或者线下窗口办理,“即申即审”。

 
来源:岱山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 张瑾 柴宇皓 初审编辑:陈慈君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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