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增强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今年起,我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涉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三属”)与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中,“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进一步提高,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10元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5%、80%、75%计发。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以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728元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75%、70%、70%计发。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仍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这次不作调整。

  我县各乡镇将进一步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