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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核查工作通知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0年1月19日 20:55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三、核查具体事项

   (一)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并附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者提交的《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书外,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电子版(word文件)。

   (二)为确保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2010430)。

   (三)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1430止”。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1430(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四、工作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沟通交流,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的有效途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者;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部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  作者:  编辑: 杨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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