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日起,我国船舶行业制订的《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推荐性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成为了船舶修理企业准入管理的评价标准,标志着船舶修理企业有了准入门槛。
据了解,该标准将船舶分为6大类,并依此把相关企业分为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等3类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以及钢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等3类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再在每个船舶大类中根据企业的修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具体分级。对一般船舶修造企业的评价包括通过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修理设施要求和修理设备要求6个方面,对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评价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渔业船舶修理补充要求。
“这项标准的实施将从源头上限制不具备修理资质的单位进入市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县经贸局船舶工业科相关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我县船舶工业发展迅猛,大批行业内外资本纷纷涉足船舶行业,县内船舶修理企业数量大增。据统计,我县共有各类船舶修理企业27家,4家钢质一般船舶修造企业,23家渔业船舶修理企业。
“27家企业中除东邦、原野、海舟、龙辉4家企业规模较大外,其他企业大多投资少、规模小,存在生产管理粗放、修理设施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大大制约了船舶修理业整体发展。”该负责人介绍,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企业场地、岸线、船舶修理的质量、船舶修理安全的相关标准,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规范企业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的修船产能,建立现代化修船模式。
从标准的性质看,这项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目前我省也没有就该标准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有关企业还是应该引起重视,认真学习标准,从企业的管理体系、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着手,努力满足标准的要求。
“如果该标准被相关法规引用,其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与《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同时出台的还有《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该两项标准与2007年出台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起,使我国船舶工业从设计、建造到维修形成了体系,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得到了规范和统一,对整个船舶行业的发展影响重大,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