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而不懈努力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内地结束了几千年来剥削阶级的统治,劳动人民从此成为自己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的实现有了前提条件和坚实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首先表现为一种国家形态,必须以国家基本制度为保障。在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在全国取得全面胜利的前夕,中国共产党就领导人民开始了创建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伟大探索。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团结领导各民主党派、爱国民主力量召开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并依据《共同纲领》组成了新的人民政府,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同时联合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合政权。由各方代表共同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以下设立政务院、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国家司法系统等。其组成人员基本上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包括民主爱国人士)人员以对等比例组成,充分体现了联合政府的人民民主性质。
新生的人民政权坚持代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利益,同时紧密团结一切愿意为建设新中国贡献力量的社会人士,进行了广泛的社会改革。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阶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大大提高,享有了从未有过的各方面权利。在旧中国毫无政治地位的工农大众的代表第一次走进国家议政大堂,同政治界、工商界、知识界和其他各界人士一起,平等地共商国家大事。一位当事者说:那么多穿着工装、短衫和各式服装,来自不同阶级阶层,不同职业,有着不同经历的人们聚在一起,共同商讨国家大事,给人以一种从来没有的感觉,真正体会到了“人民代表”几个字的分量。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从此,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1954年,在全国各省、市、县普遍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广泛的民主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工农大众的代表加入了各级政权机关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依法完成了政权机关的组成。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运作模式的基础由此初步形成,这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95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这部宪法遵循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充分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宪法创制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国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根据新中国的历史使命和发展方向,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体和政体,确定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和目标,同时较完整地规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这部宪法的制定和通过,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基本制度,这不仅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历史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新胜利,而且把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对于新中国顺利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这部宪法后来虽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过多次修订,但它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都被历部宪法反复申明和强调。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60多年里,始终真诚地为发展人民民主而不懈努力。然而,这一努力的进程充满艰难曲折。正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的:“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邓小平说:“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重要性的认识不充分,对如何将人民民主从政治制度变为国家政治运行机制、政治生活方式的理解不深入,对如何改革和完善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治体制机制的思考不深刻,以至于在实践中没有将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没有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应有的充分实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了大量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事情,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人民民主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尽管人民民主在中国的发展遇到了曲折,但是,我们党在许多领域特别是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创造性地建设社会主义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推动了人民民主的实践:提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社会主义;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要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注意科学吸收西方资本主义议会民主的某些形式和方法;在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上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在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上既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又重点反对大汉族主义,发展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上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并且提出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调人民群众要直接参与国家、企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拥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这些思想和实践,对我们今天进一步发展人民民主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从挫折中吸取了深刻教训,更加自觉地把大力发展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邓小平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前提下,对我国政治制度和体制进行深入的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实现,在各个领域的民主权利得到日益充分的保障。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人民民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呈现出一派蓬勃发展的生动局面,日益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从形式和内容上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反映了当今时代进步的潮流,又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体现了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相比具有其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历史证明,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了立党之初确定的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坚定目标,推动中国的人民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确立了以人民民主为原则的基本政治制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人民民主实践,使中国人民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