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关爱原村(乡镇、公社)干部的晚年生活,更好激励基层干部爱岗敬业、勤勉工作,近日,我县出台《县原村(乡镇、公社)干部“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对基层干部“以奖代补”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实施办法》,本月起,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在本县担任村级组织(指村党支部、村委会、不设村的经济合作社、生产大队、农会、初级社、高级社等)正职负责人;1992年前曾在本县乡镇(公社)担任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含党委委员)和中层职务(含中层副职)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享受“以奖代补”。
据悉,发放标准按基数和任职年限计算确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乡镇(公社)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含党委委员)发放基数为每人每月80元,再按每任职满一年每月发给5元,如曾任村主要干部的,基数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任职年限可一并计算(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原村级组织正职负责人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乡镇(公社)中层干部发放基数为每人每月50元,再按每任职满一年每月发给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