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月1日起,我县基层医疗机构将增设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一般诊疗费包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服务内容。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和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为每门诊人次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