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对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新标准,“三属”定期抚恤标准,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标准分别为5049元/月、4752元/月、4455元/月,较原标准有所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以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76元为参照基数,其中,解放战争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调整后标准为3415元/月,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调整后标准3196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后标准为3155元/月,均高于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