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启动追责调查标准。追责对象为涉访的单位部门和全县负有信访案件办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追责范围包括: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处理不当导致赴省和进京集体上访,信访案件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受理办理、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造成不良后果的7种情形。
二是明确予以追责的行为。有因决策失误或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8种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明确追责方式。追责包括对单位部门和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两种方式。对单位的追责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各类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对责任人的追责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予以辞退,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明确追责程序。启动追责调查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评判的依据,并报县信访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