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支付宝有漏洞!岱山一男子盗刷同名者支付宝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将被告人钟某介绍给被告人马某后,三被告人在马某位于四川德阳的家中,共同商议决定通过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借款和消费,并约定分赃比例为钟某40%、马某40%、李某20%。被告人钟某先是在黑客网站上获取与被告人马某同名的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后从这些个人信息中筛选出两名有支付宝账户且没有在“来分期”平台贷款的同名马某的个人信息,同名的两个马某分别在岱山和哈尔滨。被告人钟某利用岱山马某、哈尔滨马某的个人信息以及被告人马某提供的手机号码、银行卡分别在岱山马某和哈尔滨马某的支付宝账户中设立子账户,再使用子账户以岱山马某和哈尔滨马某的名义在“来分期”网络平台进行借款转账提现和购物消费,累计骗得金额共计人民币14 069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负责提供身份信息、作案场所、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负责将贷款购买的物品变现。
处理结果:
钟某、马某和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马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责令3人退出赃款。
法律诠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案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4 069元,属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