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扰民遭报警 妨害公务判拘役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某日凌晨,赵某酒后误将岱山县高亭镇半岛城市花园某幢某室当成自己家并不断敲击该户房门,房主害怕遂报警。岱山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当天值班民警袁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后依法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赵某先是言语辱骂袁某,并在要求袁某敲开门未果的情况下,用手机仍中袁某身体,抓住袁某衣服并采用手打的方式连打袁某头面部三下,造成袁某左眼部轻微伤。
【处理结果】
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同年7月31日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律诠释】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赵某明知袁某系执法民警,故意对其进行言语威胁、暴力殴打,并造成袁某轻微伤的伤害结果,严重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从重处罚。
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上升,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分子的威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人员执法态度方式存在瑕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缺乏都是影响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因素。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法治宣传、加大普法力度、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增强执法人员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增进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