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之中常常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彼此之间的赠予行为。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阿丽(化名)要求确认丈夫袁某与其“情人”李某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
阿丽和袁某是夫妻。2019年,袁某认识了李某,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袁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代付花呗、银行转账等方式给李某钱款,并为其买了两只金手镯。
2021年5月,袁某的“秘密”被妻子阿丽知晓,阿丽要求袁某将赠与的财物要回来。可袁某出于面子考虑,不愿当面要回钱款,又怕在阿丽面前无法交差,竟到“情人”李某住所盗走了首饰盒,并盗刷李某银行卡。袁某自首后,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见丈夫如此“糊涂”,阿丽决定走法律途径,合法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财,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阿丽认为,李某明知袁某有妻子,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袁某多次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但李某认为,其对袁某已婚的事实并不知情,两人以男女朋友交往期间,袁某为追求其而为其购买礼物、支付房租、发微信红包,属于正常的交往行为。另外,因为李某在洗浴、按摩店上班,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部分款项是由其代为支付的洗浴按摩店买钟(买服务时段)、充值消费的款项,不属于赠与的款项。她也给袁某支付过微信红包,应予以扣除。
经过县人民法院协调,该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返还阿丽8万元。
法院认为: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
袁某与阿丽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在未征得其配偶阿丽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各种形式无偿给予李某,侵犯了阿丽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李某在袁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袁某的无偿给予,也不属于善意行为。故袁某与李某间的无偿给予行为构成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因阿丽与袁某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阿丽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