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既带来了诸多便利,也让信息网络犯罪日渐增多。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
范某,21岁,湖北人,是个木匠。去年年初受疫情影响,范某失去了收入。当年5月,范某从湖北前往浙江温州暂住,一时之间找不到活干,手头有些紧张。某天,他无意间在电灯柱上看到了小广告,上面写着“收银行卡,300元一套”。心动的范某当即拨通了小广告上的电话,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出售了本人的2张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U盾,非法获利600元。
当被问及是否知道对方买走银行卡会做违法犯罪事情时,范某表示知道:“我知道他可能会去违法犯罪,但我当时很缺钱,也没管那么多。”
经查,范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涉及资金流水高达1280余万元,其中涉及诈骗的金额有8万元。2021年1月,范某被我县公安机关抓获。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今年9月,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被告人多为刚步入社会的20岁左右年轻人,因为手头拮据、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极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从而引祸上身。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