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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9年6月28日 16:35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全国人大于2015年9月8日至10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一直深入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持续参与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专家建议和相关立法活动。我们认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国家义务的要求,也是我国近二十年来反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的学术研究、相关实践的总结,更是克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零散、不完备的必要举措。但是,由于立法观念等问题,草案稿中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条款,存在原则性、不可操作性等局限,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还缺少有针对性的规制,建议草案吸纳最新司法意见和儿童保护项目试点的经验探索,提升在法律层级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的针对性。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1、目前草案规定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这部法律最基本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既未对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又仅针对身体侵害,而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草案如此界定家庭暴力,过于简单化,存在着对家庭暴力的行为样态列举不周延的缺憾。草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是参照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定义。其值得肯定之处是没有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其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仅是实施身体暴力的方式,若采取这种挂一漏万的列举方式,必然会将性暴力、精神暴力排除在外,尤其是更加忽视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特殊形式,如暴力管教、严重忽视等实践中普遍多发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此外,此次草案公布,法律调整范围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让人感到遗憾。

  2、修改建议

  (1)建议草案采用概括表述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尤其突出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如果仍然采用列举形式,建议在目前草案规定的形式基础上增加暴力管教、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方式,具体修改为: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暴力管教、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2)建议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中。

  3、修改理由

  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难点问题之一就是大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不深入,而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起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很多父母认为可以打孩子,或者认为出于管教孩子的正当目的、只要不严重就不是家庭暴力,甚至社会大众、基层司法机关也会这样认为,这种出于对家庭暴力目的正当性和程度的轻微性考虑而合理化了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体罚行为。这不利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社会观念的转变。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的2008-2013年六年媒体报道的697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持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占到22.67%,造成死亡的就超过一半,因暴力管教而施暴的占到11.05%。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2015年媒体报道的广州信宜8岁女孩被母亲施暴致死的案件、江苏南京养父母虐童案,在实践处理中,司法机关更加突出这是父母的管教行为。在广州案件的判决书中,审理法院更是认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主观意识上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没有伤害和杀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这种基于施暴动机为管教孩子而合理化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以及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识不论在基层司法机关还是在社会大众还比较普遍存在。思想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具有儿童视角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正是转变人们思想观念、转变对家庭暴力的准确认识和理解的过程。

  因此,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至关重要,如果不予界定清楚,不利于转变社会观念,就会造成对未成年人暴力管教、严重忽视的忽略,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认定和操作。基本概念定义不清,即使将来立法能够突破很多程序性问题,但是思想观念的障碍仍然无法突破。建议草案采用概括表述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关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美国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案中,除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外,还专门单独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定义进行界定。如果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不能专门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专章,或不能单独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进行界定,那么一定要在目前草案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将暴力管教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忽视等消极不作为现象等形式界定为家庭暴力,体现对未成年人家暴的特殊关注,改变社会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

  二、关于基本原则,建议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1、目前草案规定

  草案第五条确定了这部法的基本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基本原则,将对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删除了。这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必须要特殊保护年老年幼、残疾重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仅进行特殊保护还要给予优先保护的原则。这一基本法定原则应当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予以体现。

  2、修改建议

  在第五条中增加规定:“对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修改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其他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虽然也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法律上他们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甚至不能独立表达,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监护人或处置部门。这就要求家庭暴力处置部门在处置中,优先保护其安全和权益。例如,发生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受害人;在处置中,对施暴人采取强制措施、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受害人或目睹暴力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的安置和保护。再如,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在处警时,应当本着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原则进行处置,如果未成年人可能继续遭受家暴侵害,或生命健康存在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进行妥善安置,避免留在危险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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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张雪梅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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