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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9年6月28日 16:35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应当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应当体现对其优先保护的原则,指导具体部门开展预防与处置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确立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国际对儿童保护的立法经验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各国保护对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立法中都有体现。《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既是区别于其他成年人,也是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持一致,更是履行国际公约的具体体现。

  很多国家针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干预与服务,不论在儿童福利立法角度,还是在反家庭暴力立法角度都有涉及。大多数国家儿童保护法律制度都早于反家暴法律制度建立,因此,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往往在儿童保护法制制度中已经较为完善,但是,仍在反家暴法律制度设计中对儿童给予足够关注。我国台湾地区对家庭暴力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在《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专门规定。美国既有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法案,又有专门的预防与处理虐待忽视儿童的法案,美国儿童保护立法与制度可以说非常完善,但是在反家庭暴力法案的修订进程中,已经开始关注到家庭暴力青少年受害人的特殊服务和保护问题,美国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法案中专门设有一编“向遭受暴力行为的青少年受害人提供服务、保护和司法帮助”,是修订1994年法案时予以增加的。

  我国不论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还是从反家庭暴力立法,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防治都非常欠缺,而未成年人又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建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应当进一步考虑未成年人在寻求帮助和主张权利方面的困难,在权利和需求存在特殊性的特点,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完全不同于老年人、残疾人等成年人的特点,给予特别关注进,在第六条基本原则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三、关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1、目前草案规定

  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此外,草案还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更突出了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今后社会各界开展家庭教育辅导培训,促使父母转变‘不打不成才’的传统观念,采取非暴力的恰当方法教育子女等,都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父母家庭教育往往缺乏指导和支持,父母没有途径获取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政府和社会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

  2、修改建议

  建议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里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暴力风险筛查、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

  3、修改理由

  “一两”的预防比“一斤”的干预更重要。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种因素,监护人缺少法律责任意识、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暴力管教,以及缺少家庭教育支持与监督是重要原因。针对这些现实情况,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除了监护人正确进行家庭教育外,我认为更重要是政府和社会对家庭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和监督,支持措施例如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这是提升家庭监护教育能力、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风险的支持性措施。监督措施例如通过社区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具有家庭暴力风险的家庭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因素,早期发现家庭暴力风险、及时干预,是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关键环节。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强调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强调社区对高风险家庭的筛查与早期发现。

  四、关于强制报告制度

  1、目前草案规定

  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责任中规定,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2、修改建议

  草案目前仅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义务主体有些局限,建议还应当将村(居)委会、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纳入到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中,同时倡导受害人的亲属、邻居等发现家庭暴力或疑似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草案对法律责任规定“依法给予处分”,依什么法?强制报告制度是法律新设制度,其他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如何依法处分?造成的实践结果只能是不具有实施性,立法的初衷实现不了。因此建议对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化。具体建议为: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单位和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发现与报告家庭暴力行为的培训和统计。”

  “未按规定报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行政部门根据后果轻重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止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吊销相关职业资格、降级等处分。”

  3、修改理由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沉默,默默忍受伤害。受传统社会文化影响,社会公众也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去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至201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研发现,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只占10.61%,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案的占32.85%。可见社会的报告意识还并不高。因此,对受暴儿童的保护应当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包括确定能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特定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和不报告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这将有利于案件及早被发现。

  之所以建议规定村(居)委会的报告义务,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等家庭暴力被害人,施暴父母或施暴人一般不会送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尤其是6100万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遭受暴力侵害更加隐秘,随着人口的流动,很多流动儿童也频繁转学,或者不到校上课,教师、医生很难发现其遭受暴力的情况。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往往伴随身体暴力的还有不让上学、不让外出等情况。而村(居)委会是在家庭和学校之外与未成年人接触最为密切的机构,同时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民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开展的社区儿童保护项目对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因其工作性质可以密切接触到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救助或服务的人,因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救助和服务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积极主动进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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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张雪梅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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