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1、目前草案规定
草案赋予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再依附于离婚、赡养等案件,这比征求建议稿具有非常大的进步。但是目前的申请主体与最新司法意见还有差距。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2、修改建议
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庇护机构、公安部门可以代为申请。”
3、修改理由
立法应当考虑到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而加害人又是其监护人,应该由谁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同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强制、威吓,其近亲属也不愿或不敢代为申请的情况,该规定就会形同虚设。而当事人又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身保护令。
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解决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制度的障碍。
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到虐待案件中,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在制定中,增加规定了这类情况不再适用自诉,而是启动公诉程序,由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这有效解决了过去虐待案件中应当自诉却无人提出自诉的司法难题。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积极学习、吸纳《刑法修正(九)》的立法精神,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对特殊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进行增加规定。
总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还很不成熟,过于简单化,在针对作为主要受害群体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比征求意见稿有所退步。草案中很多条款依然是倡导性或原则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强制报告制度条款、公安机关处置措施、撤销监护人资格条款等。这样的条款不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导致整个社会藐视法律的心理。因此,还是要呼吁全国人大更加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积极吸纳最高司法政策的立法成果和成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切实能有效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
[1]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全国妇联特聘维权专家,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丰台区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