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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9年6月28日 16:35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对于法律责任,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主体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和处分依据,草案规定“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并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应当明确规定处罚的法律责任。

  草案中还应当规定义务报告人主管部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职责。义务报告主体主要是规定的上述单位和机构,为提升这些单位和机构的责任意识和具体工作人员的报告能力,这些单位和机构以及它们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培训和统计,通过培训等方式指导工作人员识别和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义务报告主体的培训和报告统计,即使在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报告制度的德国,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德国通过大量的针对与儿童密切接触人员的培训,提升报告意识,在过去几年,德国的强制报告率获得了直线上升的趋势。报告的统计工作也非常重要,有利于了解强制报告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同时掌握某一地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五、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对未成年人妥善安置的规定

  1、目前草案规定

  草案中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紧急安置没有进行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退了很大一步。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尽管征求意见稿对妥善安置的规定也不足够明确,但还是体现了对遭受家暴未成年人案件在处置上的特殊需要,首先保障孩子的安全,尤其是考虑到孩子无行为能力自己主张庇护与安置的特点,规定公安部门主动给予干预、妥善安置,避免孩子出现更为严重的伤害后果。

  2、修改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积极吸纳《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法律的层面对处置家庭暴力中受害未成年人的妥善安置进行进一步明确,在草案第十五条后规定:“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带离实施家庭暴力的监护人,依法进行安置。”

  3、修改理由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护孩子的安全,如果未成年人正在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可能面临再次受到暴力侵害的,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将其带离家庭,进行救助和安置,避免出现南京饿童案等案件中非死即残的恶性后果。

  如果没有有效的处置措施,即使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和报告了孩子遭受家庭暴力的行为,公安部门也很难保障孩子的安全。一直以来,对留在家庭中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由于缺少法律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往往不能采取有效保护和安置措施,未成年人自己不了解也没有能力主动申请庇护,只得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往往导致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情况紧急时公安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的措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紧急带离危险家庭这一关键的、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后续安置作了具体规定。《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应当将这一重要制度法律化,规定公安机关的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据该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紧急情况时将未成年人带离施暴监护人,已是多数国家普遍的制度,带离的目的是紧急保护孩子的安全,当危险状态消失时,孩子仍旧会回归家庭。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儿童保护经验发达的国家,当儿童正在面临生命威胁、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时,儿童保护部门的社工或儿童保护调查小组的社工如果认为儿童确实面临紧急危险的,会先采取带离家庭的措施,将儿童安置在安全的地方。然后通知法院听证,决定是让孩子回家还是由政府进行临时监护。在挪威等北欧国家,儿童福利部门也有权利在紧急情况时将孩子带离家庭,然后由郡社会福利委员会进行评估,决定对孩子的后续安置问题。

  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如前所述,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能力的限制,需要法律为其设置特殊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公安机关的紧急处置是非常关键的、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程序中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议全国人大,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及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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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张雪梅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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